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关闭或者搬迁,造成养殖者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