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按照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分期规划、分区分类的原则,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划,采取人工湿地、一体化处理设施等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

位于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沿岸的村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其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