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按照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分期规划、分区分类的原则,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划,采取人工湿地、一体化处理设施等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位于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沿岸的村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其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