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