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