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二节 公众监督第七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度评价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下列主体开展城市管理第三方考核评价:(一)设置城市管理专业的高等院校;(二)城市管理研究机构;(三)城市管理志愿服务组织;(四)城市管理相关行业的行业协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第三方主体。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