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度评价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下列主体开展城市管理第三方考核评价:

(一)设置城市管理专业的高等院校;

(二)城市管理研究机构;

(三)城市管理志愿服务组织;

(四)城市管理相关行业的行业协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第三方主体。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