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Chapter 4 服务与监督/Section 2 公众监督Article 79Amended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度评价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下列主体开展城市管理第三方考核评价:(一)设置城市管理专业的高等院校;(二)城市管理研究机构;(三)城市管理志愿服务组织;(四)城市管理相关行业的行业协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第三方主体。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Article 7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