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现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窨井盖等设施缺损后,未通知有关产权单位补缺或者修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关产权单位未进行补缺或者修复的,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