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二节 公众监督第七十八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对其工作,可以提出批评、建议。接到检举、控告或者批评、建议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向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提出批评、建议的人反馈,并对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提出批评、建议的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