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机动车在城市管理范围内行驶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行人不得有下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扒车;

(二)强行拦车;

(三)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在车行道上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五)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乘车人不得有下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