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七节 交通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机动车在城市管理范围内行驶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人不得有下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一)扒车;(二)强行拦车;(三)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四)在车行道上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五)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乘车人不得有下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二)向车外抛洒物品;(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