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七节 交通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下列破坏停车秩序的行为:(一)在人行道上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机动车;(二)擅自占用他人的停车泊位或者停车设施;(三)在公共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四)将车辆遗弃在公共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泊位;(五)破坏停车秩序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