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机动车在城市管理范围内行驶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行人不得有下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扒车;
(二)强行拦车;
(三)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在车行道上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五)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乘车人不得有下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