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智能化交通指挥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单行道路的设置、调整和单向通行的实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调整之前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二)在实施的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设置、调整相关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信号灯;

(四)在实施后的十五日内,单行道路的出入口有交通警察指挥、引导;

(五)法律、法规所作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