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违法建设的源头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一)主、次干道沿线;

(二)铁路沿线;

(三)江河沿线;

(四)风景区周边;

(五)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六)城乡结合部;

(七)棚户区;

(八)城中村;

(九)老旧小区;

(十)其他容易出现违法建设的区域。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