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五节 规划实施管理与违法建设治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违法建设的源头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建设行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一)主、次干道沿线;(二)铁路沿线;(三)江河沿线;(四)风景区周边;(五)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六)城乡结合部;(七)棚户区;(八)城中村;(九)老旧小区;(十)其他容易出现违法建设的区域。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