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运行,适度发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亮化、美化作用。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城市照明设施功能完好,及时修复出现损坏的城市照明设施;(二)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三)采取节能环保措施;(四)保障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禁止擅自占用、拆除、改动或者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