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运行,适度发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亮化、美化作用。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城市照明设施功能完好,及时修复出现损坏的城市照明设施;

(二)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

(三)采取节能环保措施;

(四)保障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禁止擅自占用、拆除、改动或者迁移城市照明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