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监督管理。

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各类管线应当全部入廊,管廊以外不得新建管线。

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单位负责。

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并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模式,确保管廊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