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鼓励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提高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