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四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用户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并按照符合国家价格政策的气价和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数量结算收费。因燃气计量装置失准的,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