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燃气用户实施停止使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等行为应当告知燃气经营者,由燃气经营者组织实施或者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