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用户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并按照符合国家价格政策的气价和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数量结算收费。因燃气计量装置失准的,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