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