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拆除的,应当在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对需要移装的电梯,按照TSG 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