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乘客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违反安全警示乘用电梯;
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拆除和损坏电梯标识标志、紧急报警装置以及电梯安全部件;
发生火灾地震时乘用电梯;
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