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电梯停用期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止乘用电梯的措施,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