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开展禁烟、控烟宣传。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