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开展禁烟、控烟宣传。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