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车站、商场、广场和公园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