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 医院、车站、公共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吸烟区外,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警语和标识。

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吸烟者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