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公园、广场、街道、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进行歌舞、体育锻炼以及高音播放、售卖商品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噪声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周边的单位或者居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