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禁止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抢修、抢险、生产工艺要求进行的施工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等原因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夜间作业证明,并提前三日向附近单位和居民公告。

已竣工交付的住宅楼内,禁止午间十二点至十四点、晚二十点至晨七点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