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按时冲刷、清淘,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鼓励、支持沿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