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擅自对建筑物立面进行改建、装修;(三)擅自改建窗门、阳台;(四)在临街建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或者在临街建筑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六)在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