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道路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平坦、完好,路缘石整齐、无残缺,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