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擅自对建筑物立面进行改建、装修;
(三)擅自改建窗门、阳台;
(四)在临街建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或者在临街建筑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在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