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沿街破损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