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其记录信息按照下列期限保存:
(一)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二)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二年至四年;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一年至三年。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实行动态管理,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
对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旅游景区、旅行社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