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