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未按照要求保存视频图像信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