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其记录信息按照下列期限保存:

(一)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二)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二年至四年;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一年至三年。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实行动态管理,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

对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旅游景区、旅行社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