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车辆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三)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