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当事人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车辆。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