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本条例实施后购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初次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