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本条例实施后购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初次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