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