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