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专多能、专兼并存、行动快捷、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抗旱服务组织。

抗旱服务组织主要承担下列抗旱任务:

(一)为临时性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二)开展流动抗旱灌溉服务;

(三)采取临时措施解决抗旱应急水源;

(四)抗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五)抗旱先进技术的咨询和示范推广;

(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抗旱任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