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按年度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