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四十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对全省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掌握水土流失治理及变化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