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对全省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掌握水土流失治理及变化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