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按年度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