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二)水库库区、湖泊、湿地;(三)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四)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生态安全、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或者人居环境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