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