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四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一)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二)侵蚀沟道密集、森林植被严重退化、土地沙化严重的区域;(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四)矿山开采、公路工程取土等人为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五)水土流失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