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二)侵蚀沟道密集、森林植被严重退化、土地沙化严重的区域;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四)矿山开采、公路工程取土等人为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

(五)水土流失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